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王威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或到期日)││││├─┼─────────┼─────────┼───────────┼─────────┼────────┼──┤│00│唯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南虎尾分行│100年8月31日│52,729元│ME011713│││1│││││9││├─┼─────────┼─────────┼───────────┼─────────┼────────┼──┤│00│ 丁彥文 │台西鄉農會│100年10月15日│224,650元│FA052021│││2│││││0││├─┼─────────┼─────────┼───────────┼─────────┼────────┼──┤│00│ 廖紋敬 │京城銀行斗六分行│100年8月31日│46,940元│0000000│││3│││││││├─┼─────────┼─────────┼───────────┼─────────┼────────┼──┤│00│ 李秀燕 │麥寮鄉農會│100年9月15日│54,000元│FA0456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