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3號

聲請人 陳若妤

上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戶籍地係設於基隆市戶政事務所,另陳報其現住居地及工作地均在新北市汐止區,是以,本件應由聲請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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