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2號
原告 劉宏昌
被告美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城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 律師
黃于容 律師
王鈺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