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2號

原告 劉宏昌

被告美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城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 律師

黃于容 律師

王鈺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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