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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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年6月27日│95年9月15日│├───────┼─────────┼─────────┤│偵查機關│新竹地檢95年速偵字│桃園地檢95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第1165號│2392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竹交簡字第│95年度桃交簡字第││事實審││646號│2236號││├───┼─────────┼─────────┤││判決│95年8月31日│95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竹交簡字第│95年度桃交簡字第││判決││646號│2236號││├───┼─────────┼─────────┤││確定│95年9月28日│96年1月2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為第三條所定之罪,│為第三條所定之罪,││十六年罪犯減刑│但宣告刑未逾一年六│但宣告刑未逾一年六││條例│月,符合第二條第一│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項第三款│├───────┼─────────┼─────────┤│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