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91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士簡字第1481號),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2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9月
25日晚間7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B1之「頂好超市中坡陽分店」內,竊取店內之海尼根啤酒
2瓶,得手後立即於店內隱密處將該瓶酒一飲而盡。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97年9月29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