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楊皓清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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