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丙○○
黃靖閔 受告訴訴訟人丁○○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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