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七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七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玉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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