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賢宗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一五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玉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