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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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三五四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北翔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王禮 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六字第裁四○-F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原則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所明定。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參閱司法院第二廳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七四)廳刑一字第五五○號函)。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之公司地址及營業所均係在臺北縣淡水鎮(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而違規之行為地係在省道臺一線南下一三六公里處,經查係在苗栗縣○○鎮○○路段(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區),均非本院管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