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邱新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至94年6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22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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