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846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21日執行羈押,至94年6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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