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7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丑○○
丁○○己○○辛○○子○○丙○○壬○○庚○○辰○○卯○○乙○○寅○○戊○○甲○○相對人即債務人明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丑○○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辛○○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子○○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壬○○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辰○○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卯○○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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