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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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5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上開規定,且因異議未能終結,聲明異議人始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蓋關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之爭執,執行法院不得為實體審認,故就分配表有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資解決爭端,從而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1分別規定,債權人、債務人對分配表有異議之權,及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之異議有為反對陳述之權。故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如不合法,其異議即不存在,他債權人、債務人自無從表示意見,或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異議為反對之陳述,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96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且因其異議未能終結,聲明異議人始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未遵前開規定逕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乃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受訴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訴外人 張文淵 因積欠原告票款,原告就張文淵所有台北市○○區○○路1段12巷1號房地申請強制執行,因該房地上有登記被告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債權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案經貴院民事執行處以96年度執字第72449號拍賣,得款共90萬元,除執行費用及稅金外,所餘金額由被告優先受償504,000元(含被告執行費用4千元),原告因而僅受償131,510元,尚不足額769,834元。
惟查被告對訴外人張文淵並無前揭抵押債權存在,此由被告迄今無法提出任何債權憑證,即可知悉。且依據訴外人張文淵所提出之證明書,亦陳述稱當初係虛偽設立抵押權予被告,亦足證被告並無系爭抵押債權存在。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鈞院96年度執字第7244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甲○○所分配504,000元之債權額應剔除,並請將剔除之金額504,000元改分配予原告。
三、經查,原告乙○○於96年間持本院87年度票字第17481號給付票款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張文淵所有之財產,嗣本院民事執行處(
96年度執字第72449號)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於98年3月17日作成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定於同年4月23日實行分配,並分別於同年3月30、31日將上述分配期日及系爭分配表送達予乙○○及其他參與分配債權人、債務人等,惟乙○○並未於分配期日1日前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系爭強制執行程序遂於同年6月4日執行終結,乙○○復依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於同年9月22日到院領取所受分配款131,51
0元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執字第72449號執行案卷核閱屬實。是原告乙○○既未於分配期日即98年4月23日之1日前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堪認原告就系爭分配表之異議已逾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則自始既無異議之存在,揆諸前開說明,其自無從再依強制執行法第
41條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從而,原告就系爭分配表所列次序3甲○○之分配金額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自屬不合法。又原告乙○○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既不合法,本院即毋庸再行審酌甲○○對訴外人張文淵之抵押債權是否存在,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乙○○就系爭分配表未於分配期日1日前聲明異議,故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其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8年3月17日作成之系爭分配表所列次序3即被告甲○○分配金額504,000元部分剔除,改列分配予原告乙○○,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