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簡字第三九九號
原 告 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忠信
被 告 甲○○
丁○○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
屏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