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簡字第三九九號
  原   告 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忠信
  被   告 甲○○
        丁○○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
屏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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