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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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衍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衍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衍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089號」、附表編號7「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及「確定判決法院」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竹地院」、附表編號11「確定判決案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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