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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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裕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6年11月1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宏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4次)│├────────┼──────────┼──────────┼──────────┤│犯罪日期│││106.01.12│││106.01.16│106.01.30│106.01.14(2次)│││││106.01.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48號│第3848號│第593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41│106年度上訴字第1041│106年度上易字第1025││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8.31│106.08.31│106.10.0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41│106年度上訴字第1041│106年度上易字第1025││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8.31│106.08.31│106.10.03│├─┴──────┼──────────┼──────────┼──────────┤│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5133號(判決附表一│第15133號(判決附表一│第17107號│││編號3之罪上訴三審未│編號3之罪上訴三審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確定)││││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6執更│期徒刑1年(106執更││││4694號)│46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宏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犯罪日期│106.01.12│││││106.01.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930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25││││事││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0.03│││├─┼──────┼──────────┼──────────┼──────────┤││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25││││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10.03│││├─┴──────┼──────────┼──────────┼──────────┤│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710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