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1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子傑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76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