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彭冀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正彥
黃雅萍 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張榮作 右列被告等因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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