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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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7號移送機關金門縣公路監理所聲明人甲○○列受聲明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金門縣公路監理所民國97年7月24日金監裁字第裁36-C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案攔檢地點為T型路口,未設立機車待轉區,亦無明顯之左轉燈號誌,易引發駕駛人運用機車待轉之方式等待綠燈亮起時直行,造成紅燈左轉之行為,且異議人路況不熟又係初犯,應予免罰。為此聲明異議。
二、聲明人既提出收受通知聯簽名為甲○○之舉發違規通知單,對其係97年4月17日下午6時54分騎機車臺北縣○○鄉○○○路與五權一路口時,被執勤員警以其闖紅燈為由攔下掣單舉發乙節,亦不爭執,且稱伊係初犯等語,可見聲明人係在其行向之交通管制號誌顯示為紅燈時騎車左轉,則執勤員警以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舉發,繼由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1,800元,併記違規點數3點,於法即無不合。至於上述路口應否設置機車待轉區暨左轉燈號,係交通政策如何規劃之問題,與聲明人是違規之判斷無關,自亦不得據此主張免罰。聲明人執此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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