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中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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