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344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林守清
被   告  張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050元,及其中45,020元自民國
(下同)94年10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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