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977號
原 告 王凱嫻
訴訟代理人 蔡俊良
被 告 梁文倉
訴訟代理人 李恆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理由欄關於「ACJ-5690」記載,應更正
為「AQS-256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