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秩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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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34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黃文輝
       莊朝旭
       陳一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9月17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510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輝、莊朝旭、陳一銘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8月25日21時19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照片8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
鬥毆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為警查獲後坦承被移送非行,
態度尚可,及其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
行所生之危害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柯思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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