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4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黃哲信
被   告  黃曜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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