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67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謝源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105年9月1日」記載,應更正
為「104年9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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