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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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毛美雯

被告 范文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本案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撤回上訴而已經終結,因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蘇宏杰法官吳旻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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