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鼎容股 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柒萬壹仟柒佰肆拾玖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鼎容股份有限公司邀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1日向原告訂定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及20,000,000元,動用期間自自95年1月13日起至96年1月13日止,期間逕由被告出具借據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利率依週轉金貸款契約之約定利息,又被告於95年1月11日與原告簽訂契約增補條款契約,並約定利率改按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機動調整,目前年利率百分之3.73計付,如有一期未依約支付本息,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被告丙○○、乙○○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鼎容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月19日未依約清償,迄今已逾期一次以上,尚積欠原告本金69,271,749元,依約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鼎容股份有限公司即應負償還之責。又被告鼎容股份有限公司為上開借款之債務人,而被告丙○○、乙○○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然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週轉金貸款契約條款第16條,兩造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書2件、契約增補條款契約(基準利率適用)1件、借據17件、臺灣企銀基準利率歷史資料表1件、繳款明細表1件為證,而被告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參諸前開事證,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鼎容股份有限公司既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被告丙○○、乙○○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之責。
(三)綜上,原告依據連帶保證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385條第1項前段、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育瑜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本金金額│年利率│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新台幣)│││││├──┼─────┼───┼─────┼────────┼───┤│1│2,689,394│3.66%│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9月23│鼎容股│││元││8月22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份有限│││││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丙○○││││││之10計算,超過6│、 鄭玉 ││││││個月以上者,就過│娟。││││││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2│11,000,000│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9月20│鼎容股│││元││8月19起至│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3│7,020,000│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9月2日│鼎容股│││元││8月25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份有限│││││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公司、││││││左列利率百分之10│丙○○││││││計算,超過6個月│、鄭玉││││││以上者,就過部分│娟。││││││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4│6,000,000│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0月2│鼎容股│││元││9月1日起至│日清償日止,逾期│份有限│││││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公司、││││││左列利率百分之10│丙○○││││││計算,超過6個月│、鄭玉││││││以上者,就過部分│娟。││││││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5│3,000,000│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0月20│鼎容股│││元││9月19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份有限│││││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公司、│││││。│列利率百分之10│丙○○││││││計算,超過6個月│、鄭玉││││││以上者,就過部分│娟。││││││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6│7,171,690│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9月22│鼎容股│││元││8月21日起│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至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7│2,880,000│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0月28│鼎容股│││元││9月27日起│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至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8│4,302,334│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0月1│鼎容股│││元││8月30日起│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至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9│1,750,742│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1月5│鼎容股│││元││10月4日起│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至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0│908,277元│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1月7│鼎容股│││││10月6日起│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至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1│1,110,233│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0月26│鼎容股│││元││9月25日起│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至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2│4,042,532│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0月2│鼎容股│││元││9月1日起至│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3│5,395,691│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0月3│鼎容股│││元││9月2日起至│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4│5,844,848│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0月4│鼎容股│││元││9月3日起至│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5│3,297,618│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0月5│鼎容股│││元││9月4日起至│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6│1,973,388│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0月11│鼎容股│││元││9月10日起│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至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17│885,002元│3.73%│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10月19│鼎容股│││││9月18日起│日至清償日止,逾│份有限│││││至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公司、│││││。│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丙○○││││││10計算,超過6個│、鄭玉││││││月以上者,就過部│娟。││││││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本金合計:新台幣69,271,749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