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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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許銀
鄭貴榮
鄭雪娥
鄭貴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貴源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貴源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伍仟
柒佰壹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