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原告丁○○
己○○甲○○丙○○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庚○○被告趙戊○○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廖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