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497號上訴人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1號,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調偵字第181、672、673號、91年度偵字第9449號、92年度偵字第4103號、92年度偵緝字第371、478、479、4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戌○○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四樓其住處,召集以下之民間互助會:
(一)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止滿會,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加標一次,採內標制,每會金額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於各該月十五日在上址開標,會員連會首計六十一會。
(二)八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五日止滿會,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加標一次,採內標制,每會金額一萬元,於各該月五日在上址開標,會員連會首計六十一會。
(三)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止滿會,除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首標外,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加標一次,採內標制,每會金額五千元,於各該月十五日在上址開標,會員連會首計五十三會。
(四)八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六日止滿會,除八十八年六月六日首標外,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加標一次,採內標制,每會金額一萬元,於各該月六日在上址開標,會員連會首計九十一會。
(五)九十年五月九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九日止滿會,每年一月及七月加標一次,採內標制,於各該月六日在上址開標,每會金額一萬元,會員連會首計三十四會。
二、詎戌○○自八十七年八月間起,因資金週轉困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其主持互助會開標之機會,於前開住所,在空白紙張上偽造如附表一、二、
三、四、五所示冒名互助會會員編號及標息,依習慣表示投標會員以該標息競標會款之用意證明,並參與競標向到場之會員行使而得標(標單均於得標後丟棄),足生損害於被冒名得標之人,旋即向到場會員及其他會員施用詐術,佯稱係前開冒標之會員得標,使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會款,前開五個互助會之冒標情形如下:
(一)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如附表一所示 張桂 (即巳○○)等未到場投標之二十五人次會員名義,偽造以該等會員編號名義及會息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並佯稱得標,冒標金額計五百二十四萬五千五百元。
(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如附表二所示張桂(即巳○○)等未到場投標之二十八人次會員名義,偽造以該等會員編號名義及會息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金額計九百零八萬九千五百元。
(三)於如附表三所示之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如附表三所示張桂(即巳○○)等未到場投標之二十三人次會員名義,偽造以該等會員編號名義及會息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金額計三百五十二萬七千八百元。
(四)於如附表四所示之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如附表四所示 李美珍 等未到場投標之四人次會員名義,偽造以該等會員編號名義及會息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金額計一百五十一萬四千五百元。
(五)於如附表五所示之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如附表五所示 莊秋美 等未到場投標之七人次會員名義,偽造以該等會員編號名義及會息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金額計一百三十六萬三千二百元。
戌○○以前述手法,先後冒標詐得共二千零七十四萬零五百元,嗣上開五個互助會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停標後,為會員發覺,始獲上情。
三、案經未○○、卯○○、癸○○、丑○○、庚○○、辰○○、午○○、壬○○○、 楊琦藍 、子○○、己○○、寅○○、玄○○、天○○、酉○○、 陳鐵梅 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北地檢署)及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未○○(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十三頁反面及第十四頁正面)、卯○○(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十七頁反面及第十八頁正面、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庚○○(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十六頁反面及第十七頁正面、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辰○○(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十五頁、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午○○(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二一頁反面及第二二頁正面)、壬○○○(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二十頁、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戊○○○(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二三頁、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玄○○(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十二頁反面及第十三頁正面、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酉○○(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十八頁反面及第十九頁正面)、子○○(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一○三號卷第五頁及第六頁正面、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告訴人子○○、玄○○、戊○○○、乙○○、亥○○○、 何美香 、申○○、卯○○、巳○○、宙○○○、甲○○○、宇○○於本院準備程序以及告訴人戊○○○、乙○○、宙○○○、甲○○○、宇○○、辛○○於本院審理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前開五個互助會會單(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三八頁、第三九頁反面、第四十頁正面及第四一頁正面)、被告親筆之偽造合會會員名單及冒標名單各一紙(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調偵緝字第一八一號卷第四七頁反面及第四八頁正面)、告訴人午○○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十一紙(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四八頁正面)、告訴人卯○○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七紙及跨行匯款收據影本三紙(同上卷第三三頁反面及第三四頁正面)、告訴人戊○○○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六十一紙(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調偵緝字第一八一號卷第十七頁反面、第十八頁至第二十頁及第二一頁正面)、被告親筆所書對照表(見原審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審判筆錄後)以及檢察官彙整之被告冒標合會一覽表二份(見原審卷附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蒞字第一八四○五號補充理由書二份)、己○○、寅○○、癸○○、丑○○、卯○○、玄○○、楊琦藍、庚○○、辰○○、陳鐵梅、天○○、酉○○、壬○○○、午○○之告訴狀及會款債務憑條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述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固供稱:「(如何冒標)我將別人名字寫在標單上,標會上限是三千五百元,所以我都填三千五百元」(見九十二度調偵字第六七二號卷第十七頁)、「如何冒標)我把所列編號寫姓(如 李太太 )寫在標單上與實際來標的人混在一起,該會標的人有默契,標到就以三千五百元標得,所以標單上並不寫金額,所以最後以抽籤決定,如果我抽到就冒標成功」(見九十二度調偵緝字第一八一號卷第七十頁),惟嗣已供稱:伊係冒用他人名義在空白紙張上書寫會員編號及所出標息競標等語,而被告冒標之標息非統一為三千五百元,有被告親筆所書對照表及檢察官彙整之被告冒標合會一覽表二份存卷可參,足見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伊標息都填三千五百元云云,與事實不符,不可採信。再被告嗣既已否認有在空白紙張上書寫會員姓名,而堅指僅書寫會員編號等語,且本件亦未查扣標單為憑,此外,復乏其他確據證明被告係在空白紙張上書寫會員姓名,自難據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三、被告於上開互助會會單上雖有部分虛列會員,但該會員均未實際繳納會金,此部分自不列入被告詐欺所得之金額範圍內,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五、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在空白紙張上書寫會員編號及所出標息競標,為被告所陳明,雖該標單未記載「標單」字樣,但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係指該編號互助會員以該會息出價競標會款,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依習慣足以為表示其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是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在空白紙張上書寫會員編號及所出標息競標,偽造完成特定會員以所書數字為標息參加競標之準私文書,持以行使競標後得標,已足生損害於被冒名得標之人,且其施用詐術,向到場會員及其他會員佯稱係前開冒標之會員得標,使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會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二號判決、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二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0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三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人於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漏未引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補充更正)。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每次冒標時,向在場參與投標之多位活會會員同時行使偽造標單,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僅構成單純一罪,至其每次之詐欺行為,使多數不知情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均各緊接,手段互亦相若,犯罪構成要件俱屬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欺取財,所犯上開二罪間,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如附表四所示之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起訴事實,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六、原審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按對於科刑被告,宣告緩刑,除應具備一定之條件(即宣告刑二年以下,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等),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然則究有無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存在,應就具體個案之情形,審酌定之。而緩刑制度,旨在對於初犯及輕微犯罪而設,於一定期間,猶豫其刑之執行,於期間屆滿而未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去效力,以啟自新,良法意美,但不得濫用。對犯罪情節及危害公共利益重大者,理應從重論科,方符社會正義,殊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可言,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1950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緩刑之宣告與否,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固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然此所稱之比例原則,指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此等特性之程度,用以維護其均衡,亦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可參。是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罰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方屬妥適。經查:被告於其所召集之五個互助會,總計冒標次數高達87人次,詐欺總金額高達新台幣2074萬餘元(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惡性非輕,且被害人甚多,危害社會公眾之利益至鉅,情節堪屬重大,雖被告於犯罪後與告訴人玄○○、戊○○○、酉○○及被害人 邱鳳嬌 、丁○○、申○○、辛○○、 蔡佳秀 、地○○、巳○○、宙○○○、甲○○○及宇○○等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在卷為憑,惟告訴人子○○、玄○○、戊○○○、乙○○、亥○○○、何美香、申○○、卯○○、巳○○、宙○○○、甲○○○、宇○○、辛○○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均堅指被告迄未賠償分文,難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意,且依前開所述,其情節重大,自不宜寬縱,乃原判決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且已與前開人等達成和解,而前開告訴人玄○○等及被害人邱鳳嬌等於原審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審理時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給被告一個機會等語(見原審當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伍年,並冀被告能感念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給予自新之機會,努力工作賺取酬勞以返還積欠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之債務,確實履行和解書上所載之和解條件,以彌補其上開犯行對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所造成之損害,以符宣告緩刑之目的云云,顯不符合社會正義及人民期待,自與罰刑相當及適當性與必要性之比例原則有違,難謂允洽。公訴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得利益高達二千餘萬元、犯罪對被害人所生損害,以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七、被告行使偽造之標單,均已丟棄而滅失不存在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調偵緝字第一八一號卷第三十頁正面),是以被告在上開標單上偽造之署押,已因標單滅失而不存在,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邱志平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止滿會,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加標一次,採內標制,每會金額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於各該月十五日在上址開標,會員連會首計六十一會。
┌───┬─────┬────┬────┬─────┐│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冒標金額││員編號│││││├───┼─────┼────┼────┼─────┤│1│張桂(即張│88/01/15│3,500元│279,500元│││ 濟慈 )││││├───┼─────┼────┼────┼─────┤│6│ 潘秀鶯 │88/04/15│3,500元│266,500元│├───┼─────┼────┼────┼─────┤│11│天○○│88/06/15│3,500元│260,000元│├───┼─────┼────┼────┼─────┤│14│ 蕭邦芬 │88/07/15│3,500元│253,500元│├───┼─────┼────┼────┼─────┤│15│ 朱玉惠 │88/10/15│3,500元│240,500元│├───┼─────┼────┼────┼─────┤│17│陳小姐(即│88/12/15│3,500元│227,500元│││陳鐵梅)││││├───┼─────┼────┼────┼─────┤│21│ 湯太太 (即│89/02/15│3,500元│221,000元│││ 湯永輝 )││││├───┼─────┼────┼────┼─────┤│25│邱鳳嬌│89/03/15│3,500元│221,000元│├───┼─────┼────┼────┼─────┤│27│ 蕭自強 │89/04/15│3,500元│221,000元│├───┼─────┼────┼────┼─────┤│30│李太太(即│89/06/15│3,500元│208,000元│││戊○○○)││││├───┼─────┼────┼────┼─────┤│31│李小姐(即│89/07/15│3,500元│208,000元│││戊○○○)││││├───┼─────┼────┼────┼─────┤│32│李小姐(即│89/08/15│3,500元│208,000元│││戊○○○)││││├───┼─────┼────┼────┼─────┤│34│ 程長瑞 │89/11/15│3,500元│195,000元│├───┼─────┼────┼────┼─────┤│43│李太太│89/12/15│3,500元│195,000元│├───┼─────┼────┼────┼─────┤│44│李太太(即│89/12/15│3,500元│195,000元│││ 曾友文 )││││├───┼─────┼────┼────┼─────┤│45│ 孫太太 (即│90/02/15│3,500元│188,500元│││曾友文)││││├───┼─────┼────┼────┼─────┤│46│孫太太(即│90/03/15│3,500元│188,500元│││曾友文)││││├───┼─────┼────┼────┼─────┤│47│孫太太(即│90/04/15│3,500元│188,500元│││曾友文)││││├───┼─────┼────┼────┼─────┤│48│ 朱太太 (即│90/05/15│3,500元│188,500元│││曾友文)││││├───┼─────┼────┼────┼─────┤│49│朱太太(即│90/06/15│3,500元│182,000元│││曾友文)││││├───┼─────┼────┼────┼─────┤│51│ 蔡太太 (即│90/07/15│3,500元│182,000元│││ 蔡英基 )││││├───┼─────┼────┼────┼─────┤│52│蔡太太(即│90/08/15│3,500元│182,000元│││蔡英基)││││├───┼─────┼────┼────┼─────┤│53│ 黃太太 (即│90/09/15│3,500元│182,000元│││ 黃文龍 )││││├───┼─────┼────┼────┼─────┤│56│癸○○│90/10/15│3,500元│182,000元│├───┼─────┼────┼────┼─────┤│58│ 張太太 (即│90/11/15│3,500元│182,000元│││ 陳福群 )││││├───┴─────┴────┴────┴─────┤│合計冒標金額:5,245,500元│└─────────────────────────┘附表二:八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五日止滿會,每年
六月及十二月加標一次,採內標制,每會金額一萬元,於各該月五日在上址開標,會員連會首計六十一會。
┌───┬─────┬────┬────┬─────┐│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冒標金額││員編號│││││├───┼─────┼────┼────┼─────┤│1│張桂(即張│87/08/05│3,200元│367,200元│││濟慈)││││├───┼─────┼────┼────┼─────┤│2│ 張麗鈴 │87/09/05│3,000元│378,000元│├───┼─────┼────┼────┼─────┤│4│陳阿姨(即│87/12/05│3,300元│348,400元│││午○○)││││├───┼─────┼────┼────┼─────┤│5│陳阿姨(即│87/12/05│3,300元│348,400元│││午○○)││││├───┼─────┼────┼────┼─────┤│6│湯太太(即│88/01/05│3,000元│364,000元│││湯永輝)││││├───┼─────┼────┼────┼─────┤│7│蕭阿姨(即│88/02/05│3,000元│364,000元│││ 蕭邦傑 )││││├───┼─────┼────┼────┼─────┤│8│ 陳娟娟 │88/05/05│3,500元│325,000元│├───┼─────┼────┼────┼─────┤│9│天○○│88/06/05│3,300元│328,300元│├───┼─────┼────┼────┼─────┤│10│丁○○│88/07/05│3,200元│333,200元│├───┼─────┼────┼────┼─────┤│23│丙○○│88/09/05│3,500元│312,000元│├───┼─────┼────┼────┼─────┤│33│ 曾美華 │88/10/05│3,000元│336,000元│├───┼─────┼────┼────┼─────┤│34│曾美華│88/11/05│3,000元│336,000元│├───┼─────┼────┼────┼─────┤│35│曾美華│88/12/05│3,000元│336,000元│├───┼─────┼────┼────┼─────┤│37│ 王海玲 │88/12/05│3,000元│336,000元│├───┼─────┼────┼────┼─────┤│38│王海玲│89/01/05│3,500元│312,000元│├───┼─────┼────┼────┼─────┤│43│蔡太太(即│89/02/05│3,500元│312,000元│││蔡英基)││││├───┼─────┼────┼────┼─────┤│44│蔡太太(即│89/03/05│3,500元│312,000元│││蔡英基)││││├───┼─────┼────┼────┼─────┤│45│黃太太(即│89/04/05│3,500元│312,000元│││黃文龍)││││├───┼─────┼────┼────┼─────┤│46│黃太太(即│89/05/05│3,500元│312,000元│││黃文龍)││││├───┼─────┼────┼────┼─────┤│47│朱太太(即│89/06/05│3,500元│305,500元│││曾友文)││││├───┼─────┼────┼────┼─────┤│48│朱太太(即│89/07/05│3,500元│305,500元│││曾友文)││││├───┼─────┼────┼────┼─────┤│49│朱太太(即│89/08/05│3,500元│305,500元│││曾友文)││││├───┼─────┼────┼────┼─────┤│50│孫太太(即│89/09/05│3,500元│305,500元│││曾友文)││││├───┼─────┼────┼────┼─────┤│51│孫太太(即│89/10/05│3,500元│305,500元│││曾友文)││││├───┼─────┼────┼────┼─────┤│52│孫太太(即│89/12/05│3,500元│299,000元│││曾友文)││││├───┼─────┼────┼────┼─────┤│53│李太太(即│89/12/05│3,500元│299,000元│││曾友文)││││├───┼─────┼────┼────┼─────┤│54│李太太(即│90/01/05│3,500元│299,000元│││曾友文)││││├───┼─────┼────┼────┼─────┤│57│ 吳美嬌 │90/03/05│3,500元│292,500元│├───┴─────┴────┴────┴─────┤│合計冒標金額:9,089,500元│└─────────────────────────┘附表三: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止滿會,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加標一次,採內標制,每會金額五千元,於各該月十五日在上址開標,會員連會首計五十三會。
┌───┬─────┬────┬────┬─────┐│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冒標金額││員編號│││││├───┼─────┼────┼────┼─────┤│1│張桂(即張│87/08/15│1,100元│198,900元│││濟慈)││││├───┼─────┼────┼────┼─────┤│3│蕭阿姨(即│87/11/15│1,500元│171,500元│││蕭邦傑)││││├───┼─────┼────┼────┼─────┤│4│ 周太太 (即│87/12/15│1,500元│171,500元│││ 蔡加秀 )││││├───┼─────┼────┼────┼─────┤│6│ 王瑞萍 │88/02/15│1,500元│168,000元│├───┼─────┼────┼────┼─────┤│7│王瑞萍│88/03/15│1,200元│182,400元│├───┼─────┼────┼────┼─────┤│16│李太太(即│88/06/15│1,500元│161,000元│││戊○○○)││││├───┼─────┼────┼────┼─────┤│17│李太太(即│88/07/15│1,500元│161,000元│││戊○○○)││││├───┼─────┼────┼────┼─────┤│18│李太太(即│88/08/15│1,500元│161,000元│││戊○○○)││││├───┼─────┼────┼────┼─────┤│19│李太太(即│88/09/15│1,500元│161,000元│││戊○○○)││││├───┼─────┼────┼────┼─────┤│20│李太太(即│88/10/15│1,500元│161,000元│││戊○○○)││││├───┼─────┼────┼────┼─────┤│23│ 梁魯岳 │89/02/15│1,500元│150,500元│├───┼─────┼────┼────┼─────┤│24│ 周美珠 │89/03/15│1,500元│150,500元│├───┼─────┼────┼────┼─────┤│29│張太太│89/06/15│1,500元│143,500元│├───┼─────┼────┼────┼─────┤│38│孫太太(即│89/07/15│1,500元│143,500元│││曾友文)││││├───┼─────┼────┼────┼─────┤│39│李太太(即│89/08/15│1,500元│143,500元│││曾友文)││││├───┼─────┼────┼────┼─────┤│40│李太太(即│89/09/15│1,500元│143,500元│││曾友文)││││├───┼─────┼────┼────┼─────┤│41│李太太(即│89/12/15│1,500元│136,500元│││曾友文)││││├───┼─────┼────┼────┼─────┤│42│朱太太(即│90/01/15│1,500元│136,500元│││曾友文)││││├───┼─────┼────┼────┼─────┤│43│朱太太(即│90/02/15│1,500元│136,500元│││曾友文)││││├───┼─────┼────┼────┼─────┤│44│朱太太(即│90/03/15│1,500元│136,500元│││曾友文)││││├───┼─────┼────┼────┼─────┤│45│黃太太(即│90/04/15│1,500元│136,500元│││黃文龍)││││├───┼─────┼────┼────┼─────┤│46│黃太太(即│90/05/15│1,500元│136,500元│││黃文龍)││││├───┼─────┼────┼────┼─────┤│47│蔡太太(即│90/06/15│1,500元│136,500元│││蔡英基)││││├───┴─────┴────┴────┴─────┤│合計冒標金額:3,527,800元│└─────────────────────────┘附表四:八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六日止滿會,每年
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加標一次,採內標制,每會金額一萬元,於各該月六日在上址開標,會員連會首計九十一會。
┌───┬─────┬────┬────┬─────┐│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冒標金額││員編號│││││├───┼─────┼────┼────┼─────┤│15│李美珍│89/03/06│3,500元│455,000元│├───┼─────┼────┼────┼─────┤│16│ 李美麗 │89/09/06│3,500元│403,000元│├───┼─────┼────┼────┼─────┤│28│ 吳明珠 │90/03/06│3,500元│357,500元│├───┼─────┼────┼────┼─────┤│60│ 郭羽倫 │90/11/06│3,500元│299,000元│├───┴─────┴────┴────┴─────┤│合計冒標金額:1,514,500元│└─────────────────────────┘附表五:九十年五月九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九日止滿會,每年一
月及七月加標一次,採內標制,於各該月六日在上址開標,每會金額一萬元,會員連會首計三十四會。
┌───┬─────┬────┬────┬─────┐│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冒標金額││員編號│││││├───┼─────┼────┼────┼─────┤│8│莊秋美│90/06/09│1,800元│196,800元│├───┼─────┼────┼────┼─────┤│16│王海玲│90/07/09│1,800元│196,800元│├───┼─────┼────┼────┼─────┤│17│王海玲│90/07/09│1,800元│196,800元│├───┼─────┼────┼────┼─────┤│18│張太太│90/08/09│1,800元│196,800元│├───┼─────┼────┼────┼─────┤│27│ 曾翠華 │90/09/09│2,000元│192,000元│├───┼─────┼────┼────┼─────┤│28│梁魯岳│90/10/09│2,000元│192,000元│├───┼─────┼────┼────┼─────┤│29│ 王燕屏 │90/11/09│2,000元│192,000元│├───┴─────┴────┴────┴─────┤│合計冒標金額:1,36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