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上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慧敏 被上訴人建華空調有限公司
設臺法定代理人 鄭立行 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八十九年度北小字第五三一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肆拾肆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固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或抗告,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關於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視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規定,於小額程序並無準用,且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規定,小額程序判決書本得不記載理由,是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自不得以其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提起上訴,此乃當然之解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係以原判決不備理由及判決理由矛盾為其上訴之唯一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謂為合法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自應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劉坤典法官陳秀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