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四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高錦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景│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壹萬叁仟玖佰柒拾│QE一七八七三六│││││美分行││肆元│一││├─┼─────────┼─────────┼───────────┼────────┼────────┼──┤│2│ 陳宣忠 │台灣省合作金庫西門│八十九年四月九日│柒仟元│ET三三六四五四│││││支庫│││六││├─┼─────────┼─────────┼───────────┼────────┼────────┼──┤│3│ 世宇行 沈志豪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壹萬壹仟壹佰伍拾│QC七三九九二一│││││州分行││元│四││├─┼─────────┼─────────┼───────────┼────────┼────────┼──┤│4│長義有限公司 吳玉文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貳萬柒仟玖佰肆拾│AC四九五六四二│││││行││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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