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9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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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九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九九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壹仟貳佰玖拾元│AR八三四七九五││││限公司││││九││├─┼─────────┼─────────┼───────────┼────────┼────────┼──┤│2│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貳仟捌佰陸拾伍元│AR八三四七九五││││限公司││││八││├─┼─────────┼─────────┼───────────┼────────┼────────┼──┤│3│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貳仟捌佰柒拾元│AR八三三五九八││││限公司││││0││├─┼─────────┼─────────┼───────────┼────────┼────────┼──┤│4│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壹仟伍佰捌拾元│AR八三三五九七││││限公司││││九││├─┼─────────┼─────────┼───────────┼────────┼────────┼──┤│5│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叁仟捌佰柒拾肆元│AR八三五0六二││││限公司││││二││├─┼─────────┼─────────┼───────────┼────────┼────────┼──┤│6│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壹仟零壹拾捌元│AR八三0四七五││││限公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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