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六八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九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六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二○七○一四─││壹│壹仟股│││││○│││││├─┼───────────────┼──────────────┼────┼───┼────┼───┤│2│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二○七○一五─││壹│壹仟股│││││一│││││├─┼───────────────┼──────────────┼────┼───┼────┼───┤│3│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二○七○一六─││壹│壹仟股│││││三│││││├─┼───────────────┼──────────────┼────┼───┼────┼───┤│4│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九六九四—││壹│玖佰陸拾│││││四│││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