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OOKELU(中文名:吳可茹,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WOOKELU(中文名:吳可茹)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
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陸拾參點捌玖柒壹
公克、純質淨重伍拾壹點柒貳玖伍公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當事人欄被告姓名「WOOKELU(馬來西亞籍)」
應補充更正為「WOOKELU(中文名:吳可茹,馬來西亞籍
)」、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3行「愷他命1包(107年度安
保字第0497號」應補充更正為「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63.89
71公克、純質淨重51.7295公克)(107年度安保字第0497號
)」外,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則股
107年度偵字第15798號
被告WOOKELU(馬來西亞籍)女
27歲(民國79【西元1990】年
0月0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
市○○區○○路○○○巷○○號4樓之2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楊曉菁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OOKELU(中文名:吳可茹)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
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之犯意
,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某時,在其男友「 廖威翔 」位於臺中
市北區某租屋處,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67.25公
克、純質淨重51.7295公克)後,即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
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3段221號芭蕾汽車旅館315
號房,為警據報前往處理,並經其同意執行搜索後查獲,且
扣得上開毒品1包,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WOOKELU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及扣案之上開毒品
1包可資佐證。又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後,檢出結果為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為51.729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70200129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憑,其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1包(107年度安保字第0497號),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檢察官林彥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文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