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8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葉春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4月2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
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
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
5計算,但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
未依約繳款,除視為債務全部到期,應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
部款項外,原告得改依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自104
年9月1日起依銀行法規定改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詎
被告自92年7月4日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
)6萬9,7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St
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申請書、催收帳卡查
詢明細及現金卡交易紀錄影本各1份為證(本院卷第17至23
頁),經核無誤,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說明
,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
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佩芬
【附表】(金額:新臺幣)
┌──────┬───────────────────┐
│計息金額│利息│
├──────┼───────────────────┤
│6萬9,726元│自民國92年7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