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4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林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7年8月27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之清償債務訴訟,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
定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上午11時宣示,惟經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公布嘉義市107年8月24日停班,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
展至107年8月27日上午11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