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韓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 廖郁芳 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