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謝俊儀
陳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55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