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乙○○14歲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住臺北縣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張蓁騏 律師被告甲○○男38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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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台南縣佳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列一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丁○○等人對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28號被告甲○○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