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六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訂有明文。又按刑法雖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
1日起施行,然被告所犯之罪,均係在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確定,關於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時,即應依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為之,並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一、
二、三號及附表編號四、五、六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2項│1項││├───────┼────────────┼────────────┼────────────┤│犯罪日期│93年12月間起至94年1月初│94年2月14日及94年2月17日│94年1月15日至94年1月23日│││止││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案號│年度毒偵字第763號│年度毒偵字第1920號│偵字第178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4年度彰簡字第244號│94年度訴字第817號│94年度上易字第838號││事實審││││││├───┼────────────┼────────────┼────────────┤││判決│94年3月21日│94年6月13日│94年8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4年度彰簡字第244號│94年度訴字第817號│94年度上易字第838號││判決││││││├───┼────────────┼────────────┼────────────┤││判決確│94年5月31日│94年7月7日│94年8月2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4年6月4日│94年8月28日起至94年9月11│94年8月28日起至94年9月11││││日止│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案號│年度偵字第7069號│年度毒偵字第4765號│年度毒偵字第476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易字第1160號│94年度訴字第1918號│94年度訴字第1918號││事實審││││││├───┼────────────┼────────────┼────────────┤││判決│94年10月31日│94年11月30日│94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易字第1160號│94年度訴字第1918號│94年度訴字第1918號││判決││││││├───┼────────────┼────────────┼────────────┤││判決確│94年11月26日│94年12月19日│94年12月1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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