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又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文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連續施用毒品│連續竊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第二項第四款│││一款│├───────┼─────────────┼─────────────┼─────────────┼─────────────┤│犯罪日期│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至八十│八十二年一月底起,至八十二│八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之間某時│年六月二日止│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八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五三一號│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三號│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三九號│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0四號│││││││││實├───┼─────────────┼─────────────┼─────────────┼─────────────┤│審│確定│八十二年八月九日│八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如易科│有期徒刑一年七月│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不應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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