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2、3之罪減刑後均在6個月以下,應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39條│刑法第168號│││1項│2項│││├───────┼────────────┼────────────┼────────────┼────────────┤│犯罪日期│94年7月15日起至95年1月22│94年8月8日起至94年11月底│94年6月1日│95年4月26日、95年10月25│││日止│某日止││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627、5361、│年度毒偵字第4627、5361、│偵字第5773號│年度偵字第5781號│││5048、6192號│5048、6192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2044號│94年度訴字第2044號│95年度簡字第353號│95年度訴字第1214號││事實審│││││││├───┼────────────┼────────────┼────────────┼────────────┤││判決│95年2月20日│95年2月20日│95年12月22日│95年11月8日│││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2044號│94年度訴字第2044號│95年度簡字第353號│95年度訴字第1214號││判決│││││││├───┼────────────┼────────────┼────────────┼────────────┤││判決確│95年3月6日│95年3月6日│96年1月22日│95年12月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不得易科)││役或罰金金額或│(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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