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聲減字第
508號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就本件受刑人甲○○之減刑案件,本院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已刪除,且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1百元、2百元、3百元修正為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3千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且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加以比較之必要,經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並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比較之結果,因修正後之規定並非有利於受刑人,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幼華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5月27日│95年5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2290號│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2290號││案號│││├───────┼─────────────┼─────────────┤│最後事實審│中高分院95年上訴字第2467│中高分院院95年上訴字第2467││法院、案號│號(95年11月30日)│號(95年11月30日)││及判決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15日,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元折算壹日。│算壹日。│└───────┴─────────────┴─────────────┘┌───────┬─────────────┬─────────────┐│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7日│95年10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9714號│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9714號││案號│││├───────┼─────────────┼─────────────┤│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5年易字第1288號│彰化地院95年易字第1288號││法院、案號│(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及判決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算壹日。│百元折算壹日。│└───────┴─────────────┴─────────────┘┌───────┬─────────────┬─────────────┐│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19日│95年8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9714號│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9844號││案號│││├───────┼─────────────┼─────────────┤│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5年易字第1288號│彰化地院95年易字第1473號││法院、案號│(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及判決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壹日。│算壹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9844號│││案號│││├───────┼─────────────┼─────────────┤│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5年易字第1473號│││法院、案號│(95年12月29日)│││及判決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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