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洪宜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提出準備書狀(請附繕本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之請求內容所依據
之請求權基礎及訴訟標的金額為若干,俾核定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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