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728號
原   告  于景德
       張碧敏
被   告  譚啟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四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銀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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