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728號
原 告 于景德
張碧敏
被 告 譚啟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四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銀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湯正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728號
原 告 于景德
張碧敏
被 告 譚啟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四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銀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