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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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世賢展茂估價師事務所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上訴人僅就其中20萬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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