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調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中華娛樂漁船協會
法定代理人 朱賦恩
相 對 人 邱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且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
○○街○○○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