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昌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珍
訴訟代理人  蒲盛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金好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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